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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發布港口條例修改草案送審稿 擬將港口非深水岸線審批權分級實施

2月8日,記者獲悉,安徽省司法廳發布《安徽省港口條例(修改草案送審稿)》全文,面向社會公開征詢公眾意見。

記者了解到,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結合交通運輸部剛公布的《關于調整港口深水岸線標準的公告》,在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安徽擬將《安徽省港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現由省級實施的港口非深水岸線審批權分級實施。同時,參照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新修訂的《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擬將港口岸線批準文件有效期的規定與國家部委規章保持一致。

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修改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明確將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許可分級實施,其中1千噸級及以下泊位的非深水岸線下放至市級審批,1千噸以上3千噸以下(均不含本數)的審批權仍保留在省級;將港口岸線批準文件有效期由2年延長為3年,并取消延期審批。(馬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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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安徽 港口條例 修改草案 審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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