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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翁韜 本報通訊員 崔倩
游樂園是孩子們歡樂嬉戲、釋放天性的場所,商家的各種游樂設施也不斷推陳出新,但在有趣、好玩的游樂世界里也隱藏著一定的危險。而當危險真正發生時,游樂場所商家事先“約定”的“概不負責”條款能免于對商家的追責嗎?近日,湯陰縣法院菜園法庭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在游樂場所里發生的健康權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6日,小秦和母親到附近的游樂園玩耍,在體驗滑索項目時,被地上的釘子扎到致傷。經醫院診斷,小秦頭皮裂傷、伴有急性外傷性頭痛,事后小秦的母親多次就賠償事宜與商家溝通協商,游樂園及保險公司均稱,小秦母親購買的門票明確寫明家長應盡到監護責任,這次事件屬于自擔風險的情形,不應由二者承擔責任,無奈小秦及母親將游樂園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審理過程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小秦在體驗滑索項目時受傷,游樂園作為經營場所的管理者疏于對現場及娛樂設施的安全管理,對地面的異物釘子沒有及時清除,存在明顯的安全隱患,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母親作為法定監護人,未能完全履行其監護義務,對于小秦受傷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游樂園承擔80%的責任。
法官說法
家長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在游樂場所內游玩時,一定要認真閱讀游玩的注意事項,孩子入園玩耍時要保證孩子一直在家長看管的視線內,盡到自己的監護義務。游樂園等經營場所的管理者應該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安排管理人員做好安全引導,定時整修設施、排查風險,全力保障消費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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