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為國家專賣,制售犯法,但如果僅僅是組裝了卷煙機械、尚未開始生產煙草產品,是否也犯法?4月8日,記者從禹州市人民法院獲悉,5人因此獲刑。
趙某,現年40歲,禹州市順店鎮人。2020年年初,趙某經禹州市火龍鎮人司某介紹與長葛市坡胡鎮人李某認識,幾人合謀共同出資購買煙草機械進行生產謀利。趙某與外地商人吳某取得聯系,得知對方手里有一批煙草機械配件,便與李某、司某等4人共同出資30余萬元購買配件。
2020年11月,吳某安排人員將配件運至長葛市坡胡鎮某養殖場并進行組裝。之后,李某與其他出資人產生矛盾,又私自將組裝好的卷煙機轉移至坡胡鎮另一機械廠內。2021年2月,這臺組裝好的卷煙機被禹州市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查獲。經國家煙草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鑒別檢驗和河南省煙草專賣局核價,涉案煙草機械為偽劣煙草專用機械,與正規煙草專用機械類同,核定價值51萬元。
2021年9月,禹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趙某等5人犯非法經營罪依法提起公訴。禹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趙某等5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同年12月,該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5年2個月不等刑期,并處罰金2萬元。
一審判決后,趙某不服上訴。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袁丹丹(禹州市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長):
本案焦點為涉案機械是否為煙草專賣品、是否為整機。在我國,“煙草專賣品”包含煙草專用機械,而煙草專用機械的購進、出售、轉讓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因此,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含購買煙草專用機械的行為,系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根據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煙草專用機械名錄》規定,煙草專用機械整機是指在煙草原料及有關輔料的生產加工過程中,完成某項或多項特定加工工序,可獨立操作的設備。本案中,涉案機械設備已完成組裝工序,分別為卷煙機、濾嘴接裝機,該兩種機械包含在煙草專用機械范圍內,且有相應型號與其對應,應認定為整機。(記者 李小娟 通訊員 劉少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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