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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公益服務性 廣東擬進一步規范司法鑒定行業

3月29日,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議《廣東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下稱“條例”),條例擬進一步規范我省司法鑒定行業,并突出司法鑒定的公益服務性,明確提出鑒定機構對法律援助案件的鑒定事項應當減免相關費用,鼓勵對不符合法律援助但經濟確有困難的公民,酌情減免相關費用。

近年來,我省持續加大對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的監管力度,此次立法有助于進一步規范行業發展,一方面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資質管理、服務水平作出規定,另一方面也強化服務性和公益性,規范鑒定收費,維護經濟困難公民的合法權益。

條例明確,未登記的機構、人員實施司法鑒定活動的,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并處1萬至10萬元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并處5萬至50萬元的罰款。同時,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司法鑒定人有超出登記的執業范圍開展鑒定活動、故意作虛假鑒定等情形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在受到停業處罰期限內或規定不得開展執業活動期間,實施鑒定執業活動的,依法吊銷許可證件。

在鑒定費用方面,條例明確,司法鑒定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為加強和完善司法鑒定與法律援助工作銜接,條例明確,司法鑒定機構辦理與法律援助案件相關的事項,應當減免相關費用。另外,對于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鼓勵司法鑒定機構酌情減收或者免收司法鑒定費用。(記者 姚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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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司法鑒定 應當減免 相關費用 公益服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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