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受疫情影響旅游合同能繼續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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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二、針對旅游合同免責條款是否有效,需要清楚免責條款的含義。
法律規定了以下兩種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免責條款有以下特點:
1.免責條款具有約定性。
2.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責都是無效的。
3.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具有免責性。
三、找法網提醒您,旅游合同違約金定一般不可以少給。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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