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申請批捕需要的時間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被批捕后接下來是刑事偵查,一般是二個月,案情復雜的可以最長延長到七個月,由公安負責。刑事偵查完畢再交由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般為一個月。
找法網提醒,最后是提起公訴與法院審理宣判了,為一個月。在嫌疑人第一次被訊問后即可聘請律師幫助咨詢,包括取保候審,會見通信,以及對公安刑警的偵查工作違法行為的檢舉與投訴。在移交審查起訴后,可以聘請律師或其他人做辯護人了。在這個過程中,律師是一直可以會見嫌疑人的。家人則沒有規定,一般是宣判以后。
三、詐騙罪批捕條件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或者是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等。
免責聲明:本文不構成任何商業建議,投資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本站發布的圖文一切為分享交流,傳播正能量,此文不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內容僅供參考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