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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執行難”“執行亂” 促進民事執行活動依法規范

日,為指導各地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民事執行監督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制發第二十八批指導案例,該批案例共包括三起案件,分別為江蘇某銀行申請執行監督案(檢例第108號)、湖北某房地產公司申請執行監督案(檢例第109號)、黑龍江何某申請執行監督案(檢例第110號)。

最高檢第六檢察廳廳長馮小光介紹,該批指導案例重點關注實踐中的常見高發法律適用問題和違法執行問題。比如,檢例第108號,涉及對“訴訟保全中的擔保”與“反擔保”、“對執行行為的異議”與“對執行標的的異議”的區分認定;檢例第109號主要涉及執行標的物評估結果嚴重失實及相應違法情形的監督;檢例第110號則是重申在執行程序中應當按照確定的執行依據進行強制執行,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應當遵循法定原則和程序。

在該批指導案例中,檢察機關不僅制發檢察建議,還積極跟進關注檢察建議采納、違法行為糾正、當事人程序及實體權利保護的后續情況,民事檢察監督實現了良好的監督效果。對于在檢例108號案例和檢例110號案例中的檢察機關依法跟進監督的做法,馮小光表示,針對部分檢察建議未能及時得到回復、未被采納的情形,檢察機關可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的相關規定,進行跟進監督。

“民事執行監督”是檢察機關民事訴訟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檢察機關依法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包括法院執行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以及公證債權文書等。當事人如何向檢察機關申請民事執行監督?馮小光表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申請時應當提交監督申請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提交證據材料的,應當附證據清單。申請監督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檢察院會要求申請人限期補齊,并明確告知應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逾期未補齊的,視為撤回了監督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規定可以提出異議、復議或者提起訴訟,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沒有提出異議、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除有正當理由的外,檢察機關將不予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或者申請復議,人民法院審查異議、復議期間,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又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的,除申請對人民法院的異議、復議程序進行監督的外,檢察機關也將不予受理。”馮小光補充道。

馮小光表示,通過制發指導案例,梳理總結檢察機關在促進法院依法執行、推動解決“執行難”“執行亂”的經驗做法,旨在督促各級檢察機關進一步加強對民事執行監督工作的重視,對符合依職權監督條件的案件,各級檢察機關要依法啟動監督程序,提升監督廣度;對傾向、趨勢問題,檢察機關要及時分析研判,積極提出類案監督意見或工作建議,夯實監督深度。

年來,全國檢察機關民事檢察部門認真履行民事執行監督職能,全面加強對人民法院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力求在破解“執行難”“執行亂”中與人民法院形成合力,做到監督與支持并重。2020年,全國檢察機關辦結執行監督案件48620件,提出檢察建議37427件,法院同期采納36754件。(孟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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