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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辦法 臨時民用建筑等予以免收

9月15日,記者從省政府獲悉,為了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加強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依據《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我省出臺《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辦法》,自10月7日起,除四種情形和國家另有規定的減免項目外,各級政府、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批準減免易地建設費。

《辦法》規定,建設項目符合易地建設條件且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經審批部門批準,應當減免易地建設費:如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以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減半收取;享受國家及省優惠政策的廉租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整治、采煤沉陷區易地搬遷等居民住房,以及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予以免收;臨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項目,予以免收;因遭受水災、火災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損壞后按原建筑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辦法》規定,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按照《山西省物價局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人防辦關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晉價行字〔2008〕226號)執行。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的調整由省人防辦會同省審批服務管理局提出申請,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批準后執行。(記者鄧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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